近似商标_“康記傳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39873号“康記傳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62号

       

      申请人:郭利珍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十七计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9873号“康記傳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8633号“康记驴肉春饼KangJiLvRouChunB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76200号“康記 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453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康記”/“康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外观特征和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