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921023号“葡萄动画put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14号
申请人:上海葡萄纬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1023号“葡萄动画pu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9938号“葡萄手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9358号“葡萄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28711号“葡萄手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请求核准初审公告的商品为“动画片”,与第15368983号“葡萄游戏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基础注册商标商业信誉的继承及延续,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的工商信息、上海葡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申请人简介、荣誉证明、合作协议、门店照片、会展、相关活动及电视广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教学学习机;放映设备;首饰形式的通讯设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前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葡萄”,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动画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