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03596号“HG HAGES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75号
申请人:皓冈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3596号“HG HAGE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漆剂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6364号“宏广 HG及图”商标、第5317193号“HG及图”商标、第16811280号“H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78期、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漆剂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用漂白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漆剂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