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921043号“葡萄教育put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12号
申请人:上海葡萄纬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1043号“葡萄教育pu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1200683号“葡萄社交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8992号“葡萄手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13871号“葡萄手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92017号“葡萄信用grape 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29022号“葡萄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只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和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指定服务上不构成近似。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明、相关合作协议与发票、门店照片、会展及相关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服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前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