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311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34号
申请人:维蒂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1266号图形商标、第18063701号图形商标、第813157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网站相关网页内容打印页、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的打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8月2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Y02182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0月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055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获得著作权登记证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