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266642号“老罈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55号
申请人:西安宇昕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老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宇昕商贸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1266642号“老罈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415号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原撤销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3年7月7日成立,因公司原因于2017年6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复审商标一直被许可给成都农园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至今。原撤销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5月31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同时亦提交了续展申请,复审商标将转让至原撤销申请人名下。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委托加工合同;3、销售合同;4、被许可人与超市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审商标产品在超市货架销售的照片、超市收款小票;5、复审商标产品照片;6、产品检验报告;7、产品包装购销合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四川仕达香精香料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泡菜、腌制蔬菜、酸菜、酸辣泡菜、大头菜、罗卜干、咸菜、酸姜、榨菜、黄花菜”商品上。该商标于2004年5月21日经核准转让至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2019年5月31日,原撤销被申请人与原撤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转让申请,2019年11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原撤销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在提交复审商标转让申请之后,原撤销申请人作为复审商标的受让人于2019年7月22日以其自身名义亦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书,其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撤销被申请人与原撤销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申晓荣,申晓荣以原撤销申请人的名义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由于其对商标法的不了解而错误申请。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由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可给成都农园香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原撤销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原撤销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产品照片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许可成都农园香食品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尤其考虑到根据查明事实2,原撤销申请人自述其与原撤销被申请人为关联企业,对于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系错误提交,原撤销申请人亦认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由成都农园香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持续使用。因此,综合上述情况,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