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2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58号 - 申请人:GROOVE X,IN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2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58号 - 申请人:GROOVE X,INC.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2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58号
申请人:GROOVE X,INC. 合议组成员:庞婷 2020年03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7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数量显示器;电传真设备”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机器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机器及其部件(不包括盖式计数器,用于焊接的高频设备,回旋加速器(非用于医疗目的),工业x射线机器和设备(非用于医疗用途),工业电子感应加速器(非医疗用途),磁性探测机器,磁性物体检测器,地震勘探机器和设备,水听器机器和设备,回声测深仪,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传感器,电子门关闭控制系统和电子显微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电传真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机器及其部件(不包括盖式计数器,用于焊接的高频设备,回旋加速器(非用于医疗目的),工业x射线机器和设备(非用于医疗用途),工业电子感应加速器(非医疗用途),磁性探测机器,磁性物体检测器,地震勘探机器和设备,水听器机器和设备,回声测深仪,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传感器,电子门关闭控制系统和电子显微镜)”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覃莎莎
侯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