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964745号“里道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仲兆敏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勤军
申请人因第3964745号“里道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82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相关网站上的搜索及市场上的调查,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恳请商标局想申请人提供完整的被申请人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复审商标使用照片;3.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齐齐哈尔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复审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糕点、饺子、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其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刊登在第1341期(2012年12月27日)《商标公告》上。2012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被申请人名义变更为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张勤军,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9月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米商品的使用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