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青花椒鲜鱼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11019号“青花椒鲜鱼工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41号

       

      申请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1019号“青花椒鲜鱼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69886号“青花椒鱼 好风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80367号“青花椒鱼 好风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还未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4150号“青花椒 秘制酸菜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有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第17320763号“青花椒及图”商标的在先商标权,申请商标是对其权利的延续,“青花椒”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门店照片及租赁合同等;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申请人官网;申请人推广活动;百度搜索“青花椒万翠堂”结果;大众点评等平台对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评价;相关侵权纠纷及相关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现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花椒鲜鱼工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青花椒 秘制酸菜鱼”、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青花椒鱼”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式料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为不同商标,其曾经享有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