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302097号“拉美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60号

       

      申请人:莱美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2097号“拉美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整体具有区别于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