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12536号“HO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94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2536号“HO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52683号“H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目前处于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95419号“H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请求中止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知名度证据、申请人维权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0000071853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足器(电或非电的)、便携式取暖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