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611742号“G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844号
申请人:格物知行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1742号“G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0033号“古阿新 GAX-SINCE-200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商业企业迁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