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05281号“L'ORO DI NAPO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57号
申请人:巴西维托利奥维尔茨堡咖啡中心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281号“L'ORO DI NAPO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NAPOLI”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APOLI”百度检索结果、意大利知名城市介绍、百度百科关于世界名城介绍、谷歌词典解释、具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NAPOLI”为意大利城市那不勒斯,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和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