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57902号“造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89号
申请人:河南五行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7902号“造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9造氧音乐节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造氧”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