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钢研双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7003412号“钢研双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79号

       

      申请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03412号“钢研双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申请人请求我局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等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商标不会造成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含有申请人商号,指向性明确,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我局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资料):申请人企业、项目、活动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简单汉字表现形式“钢研双创”构成,指定使用在用于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易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