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达伯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60310号“达伯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881号

       

      申请人: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0310号“达伯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9878号“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 JUNFA-及图”商标、第35404004号图形商标、第11390916号“尚正商贸SUNDOR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达伯舒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