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695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40号
申请人:开平市饰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9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0665号“SHICHAI”商标、第18924213号“仕超SHICHAO”商标、第36346221号“世超SHI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