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E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873号“E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68号

       

      申请人:BLATCHFORD PRODUC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873号“E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57601号“Elan及图”商标、第4272485号“ELAN TECH及图”商标、第21723700号“Elan 伊莱英语”商标、第12617226号“锐气 Rui 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有效期已满,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elan”释义、申请人官网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医学的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