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02017号“ELTRIK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59号
申请人:胡安•海科特•赞阿图•维纽拉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017号“ELTRIK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ELTRIK”商标的真实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6908号“ELTRIK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处理、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