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郝益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573514号“郝益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48号

       

      申请人:广西纯韩格瑞斯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3514号“郝益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具有自身独特创意来源,不属于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且在各大网络搜索,未检索出关于“郝益康”烈士的相关信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我局通过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郝益康”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补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