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缅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827002号“缅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保山云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祥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27002号“缅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73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保山云象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1827002号第32类“缅牛”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827002号第32类“缅牛”商标,原第118270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后,申请人即在实际生产经营的矿泉水中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并使用至今。申请人将补充提交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未进行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27日获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撤销决定指定复审商标使用期间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该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和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