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199482号“迎廣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12号
申请人:迎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482号“迎廣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15821号“廣迎Ku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52813号“I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6300号“伟思信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用内部冷却风扇;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散热器;穿戴式计算机”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母线槽;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网络通讯设备;电源适配器” 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用内部冷却风扇;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散热器;穿戴式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