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333930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28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3930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81446号“SUO FEI YA 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12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12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