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13769号“Sac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2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璐衣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3769号“Sac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24056号“Sac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5251号“Sac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共存情况,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相关行政裁定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