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KELEY FOR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865H号“BERKELEY FOR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665号

       

      申请人:BERKELEY FORGE & TOO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865H号“BERKELEY FO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了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2145号“BERKE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滨特尔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