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SIN 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86658号“SIN 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09号

       

      申请人: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6658号“SIN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60495号“SINYU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00021号“SINYU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电线连接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11931号“欣韵 SINyuN及图”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电线连接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电线连接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尚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