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租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99361号“自租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96号

       

      申请人:天津毛驴旅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361号“自租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目前,申请人经营范围虽然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一项,但申请人实际为一家计算机软件技术企业,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所述,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凭许可证经营)”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