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Thai Para Pill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11870号“Thai Para Pill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87号

       

      申请人:帕拉乳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1870号“Thai Para Pill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30398号“P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84695号“THAI P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87996号“THAI P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28388号“P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注册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二、三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亦未凸显国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婴儿床;按摩用床;沙发;枕头;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垫枕;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靠垫” 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Thai Para”中“Thai”为泰国人、泰国语,与泰国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