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嘉芝華 JIAZHI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81949号“嘉芝華 JIAZHI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26号

       

      申请人:吴丹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1949号“嘉芝華 JIAZH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3899号图形商标、第5699669号图形商标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898861号图形商标、第23121135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