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rip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82668号“Tripl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63号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668号“Tri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9464号“TRIPLE-X”商标、第3358978033595051 、33595039号“TRIPLE ALL THAT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尚在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riplex”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