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48521号“美好家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99号
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8521号“美好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2342号“美丽家园 Beautiful Home 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7215号“美丽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色(染料或涂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好家园”与引证商标二“美丽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防锈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防锈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