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2086H号“JA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29号
申请人:JAO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2086H号“JA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50954号“骄顺 Jao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页资料、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相关信息资料、部分含有“Four”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JAO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汽车及其部件和配件;汽车的天线零部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