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Vertu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537950号“Vertu Li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73号

       

      申请人:纬图通信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950号“Vertu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2942号“VER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9086号“VER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所有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商标所有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授权材料,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Vertu Lif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含义极具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新闻社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