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3117H号“RK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96号
申请人:RKW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3117H号“RK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58050号“RK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6648号“ARAKAWA RKW N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6651号“ARAKAWA RKW N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06279号“ARAKAWA RK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出具双方商标共存协议声明。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声明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