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LYF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153号“NEULYF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05号

       

      申请人:IOVANCE BIOTHERAPEUTICS GMBH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153号“NEULYF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申请将申请商标删减后的商品修改为“人用药”,已符合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商标已将“药品”商品修改为“人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核准删减后所指定使用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服务范围的规定,即指定商品属于可以接受注册的商品项目,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