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153号“NEULYF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05号
申请人:IOVANCE BIOTHERAPEUTICS GMBH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153号“NEULYF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申请将申请商标删减后的商品修改为“人用药”,已符合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商标已将“药品”商品修改为“人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核准删减后所指定使用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服务范围的规定,即指定商品属于可以接受注册的商品项目,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