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619862号“24小时轮滑耐力赛ROLL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40号
申请人:西部法国汽车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9862号“24小时轮滑耐力赛ROLL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78689号“24小时”商标、第5398298号“ROL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套;内衣”等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外套;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时,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商品品质特点的描述,从而对该指定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亦不会产生对商品品质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