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01070号“动驰卡通 DONC ANIMATION
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93号
申请人:北京动驰卡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1070号“动驰卡通 DONC ANIMATION STUD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608769号“东龙 DO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