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817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08号 -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81743号“文件极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08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743号“文件极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1066号“极客 GE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二、其他包含“极客”的商标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期刊、报道打印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数据和信息传输和共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件极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极客”,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