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orsodChen Chemistry for genera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061367号“BorsodChen

    Chemistry for genera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97号

       

      申请人:BORSODCHEM ZRT.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61367号“BorsodChen Chemistry for gener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0931号“BORM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