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丹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66031号“丹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16号

       

      申请人: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6031号“丹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0941号“红丹HOO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1.医疗诊所;2.牙科;3.疗养所;4.美容院;5.按摩”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园艺”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咨询;医疗诊所服务;医院;老年人护理中心;健康咨询”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