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有你有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93255号“有你有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69号

       

      申请人:北京友你友爱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3255号“有你有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5956870号“有家有爱 FAMILY IN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3957号“有你有我 真诚同路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31751号“有你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44735号“有你有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53475号“有辣有爱 YOULAYOU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77739号“有茶有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960751号“有家有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20131751号“有你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679050号“有你·有我 婚礼大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795620号“有家有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在第35类服务上,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