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心艾妈妈母婴 XINAIMAMA MOTHER AND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044457号“心艾妈妈母婴 XINAIMAMA

    MOTHER AND 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842号

       

      申请人:广州市艾妈妈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4457号“心艾妈妈母婴 XINAIMAMA MOTHER AND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70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88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75942号“安·恩·宝 ANN EN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38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088124号“妈咪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