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Morning Yo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43928号“Morning Yog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73号

       

      申请人:宁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3928号“Morning Yo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8071号“早晨设计 MORNING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0297号“MORNING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606926号“早晨 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6239号“朝九中心 MORNING OFFICE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第8299144号“MN MOR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第18416399号“MORNING 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949142号“早晨 8:3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804335号“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