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65698号“放屁大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48号
申请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委托代理人:广西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5698号“放屁大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放屁大象吹低音号》是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有合法的书号,并有申请人实际出版并发行多年的知名刊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书籍图片、图书在版数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屁大象”格调不高,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