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623543号“LONG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56号
申请人:泉州荣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3543号“LONG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6740号“朗膜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2702号“九龙数码 9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76751号“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279643号“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28446号“陇上人家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96353号“酒都天隆 JIUDUTIANLO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3月20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户外广告;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经分割,注册号现为26628446A。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含有显著英文“LONG”,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