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美人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56984号“美人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28号

       

      申请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6984号“美人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147号“B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5400号“美人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65340号“美人制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62913号“襟足美人 美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6703号“东方美人 DF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38198号“真美人 ZHENME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08097号“美人购 BEAUTY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79079号“美人坊 MEI REN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店面照片、参展资料、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包装协议、销售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防水服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均含有显著中文“美人”,且其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紧身胸衣(内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紧身胸衣(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