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022807号“图形”(立体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74号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2807号图形(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乐高迷你人仔,其在中国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均获得注册和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乐高集团年报、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销售情况、宣传视频、申请人图册、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外注册情况、在先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玩具、游戏器具等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