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港泰土産食品公司監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44914号“港泰土産食品公司監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18号

       

      申请人:港泰土产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4914号“港泰土産食品公司監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5820号“金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第1237175号图形商标的延续,且引证商标一、二已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醋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较为突出醒目,更易为消费者所识别和记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其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已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是否共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