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赵小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176748号“赵小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46号

       

      申请人:赵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20176748号“赵小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4825476号“赵小姐创意餐厅 MISS ZHAO CREATIVE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经营照片;2017年度数据盘点截图;缴费收据;合作协议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故该商标并非是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商标法》,因此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数量较少的营业照片未显示具体时间,2017年度数据盘点截图等为自制证据,物业交费收据为自制证据,且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两份合作协议缩印件无证据佐证履行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