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669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25号 - 申请人:四川符号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66985号“繁星文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25号

       

      申请人:四川符号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铭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6985号“繁星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20980号“繁星体育”商标、第7320981号“繁星击剑及图”商标、第7320982号“繁星击剑”商标、第15560632“繁星歌友会”商标、第19197261A号“繁星网FANXING.COM”商标、第19197268号“繁星直播”商标、第19197322A“繁星”商标、第35401592号“繁星歌友会”商标、第36625301“繁星互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体育比赛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30日